合同安排促重组,企业渡劫获新生 ——某陶瓷厂资产重组案

合同安排促重组,企业渡劫获新生

——某陶瓷厂资产重组案

 

题注:

资产重组是一个内容庞杂的系统工程,言及法律方面,就涉及到众多合同的安排问题。合同安排巧妙,或被重组方起死回生,或重组方资源等到优化配置、经营障碍得以扫除,或重组各方实现强强联合,最终实现“双赢”!

本案中,一个在政府的襁褓中成长的企业在众多债权人的紧逼下濒临倒闭,看律师怎样抡起资产重组的大刀劈开一条活路!

关键词:资产重组、合同安排、保密、协调关系

一、引子

“炸弹”傍自身,危在旦夕

某市陶瓷厂(以下称“陶瓷厂”)是某镇集体企业,由镇属某工业公司(以下称“工业公司”)拥有,自1991年至1998年止的8年间,该厂向银行、信用社、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9家金融机构陆续融资36笔,事后未还,加上结欠的非金融机构款项和个人集资款,外债总额计人民币两亿元有余。在这两亿多元欠款中,绝大部分超过了约定的还款期限,这些逾期欠款“如同一束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引爆的可能,而任何一枚爆炸都将使该厂遭受灭顶之灾。为挽救败局,该厂火速联系天伦律师事务所,寻求解药。

二、妙手巧编织、重组初架构

天伦所受命于危难之际,急人之所急,天伦创始人邱代伦律师亲自挂帅,带领最得力的干将之一卢绪毅律师展开了攻势,立即着手研究对策。

进攻之前必须找准对手的气焰,“避其精锐,击其惰归”!

(一)运用“剥洋葱”战术,去粗取精

陶瓷厂债务众多,数额巨大,而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对陶瓷厂贷款设置了种种苛刻的条件,如有的贷款人向陶瓷厂违法收取贷款手续费、咨询费;有的高息放贷、收取高额罚息;有的要求利转贷、搞利滚利等等。对于这些违法放贷所产生的借款债务,邱律师、卢律师建议陶瓷厂坚决反击,予以剔除,明确表示不予以承担,从而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剥去非法债务后,对于合伙借款中尚未到期的部分,也暂时不予以考虑。对这几种债务的具体操作在后文还要涉及。一阵干净利索的准备工作完成后,余下的债务处理,则是重点进攻的堡垒了。

(二)资产重组

资产重组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当事人众多,由此产生的以合同为纽带连接起来的法律关系也众多,需要巧妙安排方能成功。且看邱律师和卢律师是怎样纵横捭阖于各诸侯之间,向陶瓷厂暗授锦囊妙计,从而令陶瓷厂“没事偷着乐”、重新焕发活力的!

第一步:资产清理

陶瓷厂对其现有资产进行盘点,对财务进行清理,确认哪些财产有有权存在抵押、质押等负担,对仍能发挥效益的财产如厂房、土地使用权、现存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商标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为做进一步处理铺路。

第二步:寻求下家

鉴于陶瓷厂此前已经与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称“陶瓷公司”),达成了初步意向,愿意与陶瓷厂进行重组,并且该陶瓷公司实力雄厚。这样,陶瓷厂有了现成的好婆家,不必为寻求好的合作伙伴再费周折了。但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陶瓷公司重组后如何避免“不能摆脱沉重的贷款负担或可能陷入众多的法律诉讼”,这就需要由第三步来完成了。

第三步:财产出售、出租、商标权转让

这一步涉及政府和多个其他当事人,并通过巧妙的合同安排来完成。

1、财产出售

陶瓷公司与陶瓷厂签到买卖合同,由陶瓷公司以善意第三人的身份购买陶瓷厂和该另以陶瓷公司除抵押物以外的所以财产,使陶瓷公司对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合法化,从而避免该部分财产因陶瓷厂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被法院查封而令陶瓷公司丧失取得这些财产所有权的机会。一方面,因为财产一旦被采取保全措施,非经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同意,包括被查封人在内的任何人不得自由处分,其中当然包括被查封人不得出售财产;另一方面,财产保全只保全属于被保全人所有的财产,不涉及他人财产,一旦被保全人在被采取保全以前将财产处理,善意受让人取得的该财产就与被保全人脱离,法院当然不能采取保全措施。

这里必须强调陶瓷公司是“善意第三人”,即陶瓷公司不知道或根据当时的情形不可能知道陶瓷厂身负巨额债务以至资不抵债,并且向陶瓷厂支付的价格不得明显低于正常价格,否则一旦陶瓷厂被宣告破产,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五第(二)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的规定,陶瓷公司将可能无法取得陶瓷厂的财务所有权。至于怎样来表现善意,下文在叙。

卖合同签订后,陶瓷公司向陶瓷厂支付价款取得陶瓷厂的财产所有权。这样,陶瓷公司展开经营就具备了基本的物质条件。

2、土地使用权、厂房出租

由陶瓷公司、陶瓷厂、陶瓷厂所属镇政府三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厂房租赁合同,以便为陶瓷公司继续经营提供场所。

这里的土地使用权和厂房是有抵押权负担的,抵押权人是上述9家金融机构中的某银行和某城市信用社,而第三家抵押权人某银行A营业部约定的抵押权已经逾期,此时暂不予考虑,但是该营业部曾提出续押要求,邱律师、卢律师建议陶瓷厂在该营业部以后再提出此类要求时尽量与之周旋,不办理续押手续,其要点在于为陶瓷公司的正常经营尽量争取时间。

由于我国担保法只要求抵押人在转让(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物时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否则转让无效,但并没有要求抵押人在出租抵押物时要向抵押人披露租赁情况,邱律师、卢律师充分利用了这一点,而使陶瓷公司、陶瓷厂、陶瓷厂所属镇政府三方达成的土地使用协议、厂房租赁协议得以合法化。

3、商标使用权转让

考虑到陶瓷厂的注册商标仍有利用价值,并且陶瓷公司使用陶瓷厂的商标可以更好地保持与陶瓷厂原有客户的商业联系,邱律师、卢律师提出建议,陶瓷厂与陶瓷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权转让协议,陶瓷公司合伙地取得陶瓷厂的注册商标,并在重组后新生产的产品上使用。

由此,陶瓷公司与陶瓷厂的重组计划初露端倪。

三、保密做到家,合同定乾坤

上文提到陶瓷公司、陶瓷厂、陶瓷厂所属镇政府三方达成的土地使用协议、厂房租赁协议合法化,但这其中暗含风险:一旦抵押权人知道租赁事实而即刻主张抵押权,要求将抵押物变价,并请求对价款优先受偿,陶瓷公司的不具有优先性的租赁权益将化为乌有。此外,陶瓷公司的“善意”也可能遭遇到陶瓷厂的众多债权人的有效狙击。

怎样避免出现这样的不利局面呢?采取保密措施!

(一)撑起法院保护伞

保密就是将事实真相掩盖起来而不让外人知晓。掩盖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进行,也可以借助他人的力量。除建议签订租赁协议的三方要对租赁协议的内容高度保密外,邱律师、卢律师更使出了让法院充当保护伞的杀手锏。具体操作如下:

联合兄弟单位起诉陶瓷厂自己,这些单位包括某镇政府经济发展公司、某镇工业公司和其他几家金额较大的单位,他们虽然都是陶瓷厂的债权人(集资单位),但是都处于同一镇政府的卵翼之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兄弟有难,当然应当申出援手,同仇敌忾,枪口一致对外!这里离不开该政府在邱律师、卢律师的协助下所做的协调作用,这是后话。

起诉后,再申请法院第陶瓷厂采取保全措施,查封陶瓷厂的财产,包括上述已有抵押权负担并租赁给陶瓷公司的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查封措施不得重复采取,即一法院已查封的财产,其他法院不得再行查封。这样,陶瓷厂已被抵押的厂房、土地使用权上面就形成了法院保护伞,陶瓷公司就“能够合法江西生成经营而不会收到其他债权人或法院的干扰”,从而免去了对经营风险的担忧。当然,这一保护伞不会长期撑着的,一旦抵押权人发现这一情况,通过法院主张抵押权,这些财产仍然难逃厄运。这时,邱律师、卢律师胸有成竹——打程序官司拖延时日。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是两审终审,上诉是每个当事人的权利。这点正好为我所用。如果租赁三方的保密工作做得好,使计划不致过早泄露,从而引起其他债权人的动作,陶瓷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合法地延长得更久。高度保密至关重要!

(二)对外伪装

在对外宣传、经营上,陶瓷公司尽量少地显示与陶瓷厂的联系,特别是不要显示出二者在法律上可能涉及道德权利义务方面的联系。请文提及的“转制”是一个敏感的字眼,容易引起陶瓷厂其他债权人的猜疑,也与法律规定相左,应当改头换面,不要给人以陶瓷公司是由陶瓷厂转制而来的印象,应该让人感觉二者之间无联系,陶瓷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有自己的开户行、账号、自己独立的经营权,自己能够独立承担享有现有权利,只不过购买了陶瓷厂的设备、租用了他的现有厂房、土地开展经营,如此而已。待时机成熟,再自掲面纱。

(三)暗中做好最坏的打算,准备好应诉

债权人起诉陶瓷厂是早晚的事,陶瓷厂应准备好充足的弹药。

1、遭到起诉后,陶瓷厂通过合伙的诉讼程序争取时间,使陶瓷公司尽可能在被执行前长久地正常生产经营,创造出更多的利润。同事,两公司通过协调各方面关系,以尽量低的价格买得执行拍卖时的财产,并以拍卖所得偿还债务,实现陶瓷公司少出钱,陶瓷厂少还债的目的。即使陶瓷厂被宣告破产,也能达到这样的效果。

2、在诉讼中,陶瓷公司应明确表示不承担上文所提的非法债务,以减轻负担。

3、在诉讼时效上打主意。能够不留下还款承诺或类似的书面材料的就坚决不留,现在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等于将来不会超过;而对于已经超过的,陶瓷厂坚决不予认可。

至此,邱律师、卢律师精心打造的重组方案正式出笼,其间,两位律师向陶瓷厂出具了他们编制的《法律意见书》,接下来要做的就是安排有关当事人签署具体的合同了。

(四)签署重组合同

1、《设备设施购买协议》

由陶瓷厂投资人工业公司(甲方)与陶瓷公司(乙方)签署,这份协议主要内容前面已经提及,目的是让套餐公司确定地取得陶瓷厂有关财产的合法所有权。

2、《商标权转让合同》

由陶瓷厂(转让人)和陶瓷公司(受让人)双方签署,目的是使陶瓷公司在联系陶瓷厂原有客户方面有所方便,并在生成的产品上名正言顺地贴上陶瓷厂的标签。

3、《租赁合同》

由陶瓷厂(出租人)与陶瓷公司(承租人)签订,目的在于让陶瓷公司获取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其中对租金支付办法没有具体约定,而由双方另行补充,实际上是为陶瓷公司替陶瓷厂还债埋下伏笔,与《设备设施购买协议》异曲同工。

4、《债权转让协议》

该协议是对《设备设施购买协议》的补充,由同工业公司(甲方)、陶瓷厂债权人之一(乙方)和陶瓷公司(丙方)三方签署,主要内容是甲方将因转让设备设施取得的对丙方的价格款请求权的一部份转由乙方继受,以抵销其结欠乙方的相应部份借款债务。

 

5、《转换经营机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前面提到,陶瓷厂曾与陶瓷公司(实际上是其股东)达成转制方案,但存大缺陷,于是,在已签署前面各合同基础上,在邱律师、卢律师的主持下,工业公司与陶瓷公司的股东重新订立《转换经营机制协议书》。陶瓷公司依法成立后,工业公司、陶瓷公司的股东和陶瓷公司三方订立《补充协议》,一致确认同陶瓷公司承继其股东在《转换经营机制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

 

6、《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

由前面提到的某银行A营业部(甲方:陶瓷厂的债权人)、陶瓷厂(乙方)、某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丙方,陶瓷厂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人、陶瓷公司(丁方:已经依法成立)和某银行A营业部的上级分行(戊方)五方签署,其主要架构如下:

a、甲 方将乙方的贷款债(权)本金部分转让给戊方,乙方将对甲方的该笔本金债(务)转让给丁方,丁方和戊方分别取代乙方和甲方成为甲、乙之间债的关系本金部份的新的当事人,丙方解除对甲方的本金债务;

b、甲乙丙三方原先的债权债务关系,除本金外的利息部份维持不变,并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该利息自五方约定的记息日起新产生的复利,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c、甲方同意注销对乙方的财产的抵押物登记,乙方将该没有抵押权负担的财产办理改名手续,过户给丁方,再由丁方抵押给戊方,担保戊方受让的甲方对乙方(转让给丁方)的债权。

d、丁方分期偿还戊方债务。

 

以上6个合同,以《设备设施购买协议》、《租赁合同》和《商标权转让合同》为基础,以《转换经营机制协议书》为核心,以《补充协议》和《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为延伸和补充,目标都指向清偿陶瓷厂债务,盘活陶瓷厂。

 

(五)舒络关系

律师是善于讲故事的人,但是故事必须能够吸引听众的耳朵,而不是曲高和寡而致无人问津。为此,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律师必须搞好公关,请看邱律师和卢律师是怎样游刃于政府和陶瓷厂的债权人这两只“大鳄”之间的。

1、指导并参与重组双方请求所在镇政府支持重组,该政府对陶瓷厂有一种无法割舍的伶惜情感。为此,在向陶瓷厂面授机宜、与陶瓷厂共同制订和该政府详细的谈判方案,并成功谈判后,两位谋划大师再代表其拟订了向该政府(部门)提交了关于批准重组的申请报告,在其中晓以重组大利,并着重阐述了政府在其中给予支持和保证的具体事宜,包括“无条件协助并力促厂房和土地(使用权)转归陶瓷公司所有”等。镇政府“爱子心切”,有何理由不予准许呢?

2、指导并参与重组双方争取陶瓷厂债权人某银行A营业部按我方提出的方案解决债务偿还问题,前面提到该营业部的抵押客体已由陶瓷厂秘密出租合陶瓷公司,现在该是租赁关系向其公开的时候了。于是,重组双方向该营业部提交了重组报告。本来该营业部完全有言主张立即实现抵押权的资格,那么它为何要做出同意重组,由陶瓷公司替代陶瓷厂延续清偿其债权的待批选择呢?首先,使其看到了重组的希望,尽管眼前利益(抵押权)不能马上兑现,但是,如果现在做出让步,将来会收获更大的利益,因为除债权和抵押权继续存在外,还可以很有把握地继续收取可靠的利息!其次,我方并没有要求马上给予答复,而是给予了相当长的考虑期,让其充分考察了重组后陶瓷公司经营状况,从陶瓷公司成立开展经营到签订上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期间间隔六个月。重组后良好的经营状况、不断地盈利以及陶瓷公司按期归还借款,最终令它打消了疑虑,欣然在合同上盖章。

另外,说服陶瓷厂的集资单位参与合作,促成重组,也是在两位律师的谋划下,由政府和其他各方共同完成的。

各种关系的恰当处理,为以上合同的顺利签署铺平了道路。

至此,剥洋葱、保秘密、搞公关、签合同,两位律师又打造出一部资产重组的鸿篇巨制,从法律方面挽救了一个走投无路的企业(陶瓷厂),使之置之死地(陶瓷厂部份剥离出来)而后生(陶瓷公司粉墨登场),但“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资产重组能否真正达到目的,需要新的经营者(陶瓷公司)的继续拼搏了,不过,据了解,重组后,陶瓷厂的债务数额大大减轻,不必为抵押债务和到期债务烦恼(当然,非到期债务和非抵押债务还得自己清偿);而陶瓷公司的经营也蒸蒸日上,承受的原陶瓷厂的债务也已陆续归还。事实证明,陶瓷厂的选择没有错,陶瓷公司的选择没有错,政府的选择没有错,两位律师的选择没有错。

 

四、简单结语

    资产重组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包括资产评估、出售、租赁、财务处理、员工分流安置、社会劳动保障等等,与合同法、劳动法、企业法、会计法、金融法(主要是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都有关,尤其是企业法,由于具有较浓厚的经济行政色彩,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包视,政府也会积极参与、干预重组,为此,律师要处理多方面关系,除了充任法律之师的角色,还应当是公关之师、协调之师。在这里,不仅仅是法律专业的较量,更是律师综合素质的打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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