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陈刚与李莉律师合著论文获广东省人大制度研究会2025年度优秀研究成果

在第七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研究会2025年度优秀研究成果评选中,全省共遴选出29篇优秀论文。其中,由本所陈刚和李莉律师撰写的《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实践审视与路径优化》一文,凭借他们深入的思考与扎实的调研,在全省众多研究成果中脱颖而出,成为佛山地区唯一入选的获奖论文,不仅展现了两位作者在本领域的敏锐洞察与研究功力,也为大湾区制度协同与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智力支持。


摘要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治理的关键路径在于法治化建设,其中三地协同推进的“规则衔接”机制,成为适应大湾区特殊区位条件和多元化发展需求的创新法治实践。2023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将大湾区打造为“新发展格局的战略支点、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地、中国式现代化的引领地”的战略定位。次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进一步强调大湾区应“更好发挥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作用”,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则着重指出需“深化区域合作,完善规则衔接与机制对接”。这一系列重要论述不仅为大湾区建设确立了新的发展坐标,更标志着其进入全面深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在此背景下,本文系统分析湾区规则衔接的现实基础、战略定位、实施效果及现存障碍,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旨在为提升大湾区发展质量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实践


一、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客观基础与主观目标


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主要在内地各城市间展开不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在“一国两制”的构架下开展,具有客观环境和主观目标的特殊性。


(一)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客观基础

“一国两制”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制度基石,形成了差异化的制度格局:港澳地区延续资本主义制度,内地则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石佑启,陈可翔.粤港澳大湾区治理创新的法治进路[J].中国社会科学,2019,(11):64-85+205-206.]两种制度虽共同遵循中国宪法确立的宪制秩序,但在制度架构、法律体系与法治传统上存在显著分野,进而导致港澳特区与大湾区内地九市在社会结构、政治生态与文化形态上的多元性。[ 司艳丽.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疑难问题研究——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J].中国法律评论,2022,(01):215-226.]这种差异本质上反映在民众观念认知、利益诉求与行为模式等微观层面,构成了规则衔接必须直面的现实语境与外部挑战。“一国两制”实践成果充分证明其符合国家整体利益、港澳长远发展需求,得到广泛认可与支持,这决定了“两制”差异将长期存续,使得大湾区法治建设呈现出“拼接式”特征,难以实现简单统一。这种“法治差序格局”直接制约着大湾区法治建设路径选择与规则衔接的深度和广度。

粤港澳三地制度与法治差异的内生性,决定了法治一体化建设需秉持“和而不同”理念,摒弃制度层面的简单趋同。德国学者柯武刚将制度划分为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前者源自人类社会发展经验沉淀,如商业惯例、道德规范等;后者则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强制推行。从制度演化视角分析,粤港澳三地的制度体系均包含内、外两种制度形态,且与当地历史文化、社会环境紧密相连。对于大湾区而言,港澳特区与内地九市的制度体系都是历史筛选的结果,深深植根于各自发展实践。尽管通过统一立法调整现有规则具有合理性,但在构建新制度秩序时,必须充分考量原有制度的历史渊源与现实土壤,“一国两制”的特殊环境限制了单纯依靠统一立法重构大湾区法治秩序的可行性。

粤港澳三地制度与法治的复杂性,也塑造了规则衔接路径的选择逻辑。[ 陈雪珍.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的困境与出路[J].地方立法研究,2020,5(04):97-105.]三法域并存的现状与“两制”长期稳定的客观条件,使大湾区法治建设面临法治与政治双重挑战,各地普遍采取“渐进式”推进策略以规避制度风险。虽然立法协同是构建规则秩序的直接方式,但统一立法可能因与港澳实际情况脱节、立法程序缺乏灵活性、冲击港澳现有法治秩序等问题,阻碍大湾区法治建设进程。[ 谢雯,丘概欣.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司法合作与司法保障的路径——以涉港澳民商事审判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9,(09):48-56.]当前规则衔接路径既体现了对港澳自发形成制度秩序的尊重,也避免了新制度“水土不服”的风险,更致力于发挥各地比较优势,实现区域整体效益最大化。以三地协商与主动协同为核心的规则衔接模式,既能包容区域差异,又能在短期内实现法治建设突破,成为大湾区法治协同建设的主流选择。


(二)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主观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兼具政治性、治理性与融合性特征,是国家政治建设与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进程中,规则衔接的核心目标是促进要素高效流通,推动经济一体化发展,构建“实质性法治”秩序,加速区域融合进程。

1.推动经济一体化发展

区域一体化往往起源于经济领域一体化的需求,而区域经济一体化成败又取决于区域市场一体化程度。长期以来,我国区域市场一体化面临着行政区行政的自闭性与经济区市场的开放性范围不一的矛盾。这一矛盾加之区域内政府对区域利益的片面考虑,造成区域内市场因制度性行政壁垒而被分割,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等要素流通因此受阻。粤港澳大湾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然而相较于我国其他经济区而言,粤港澳三地之间的制度性壁垒更为突出,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市场要素的有序流动。

具体而言,粤港澳大湾区的要素流动需要明确各地比较优势,有针对地构建要素专项流动制度和机制,以此实现《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的城市群新发展格局”。同时,应立足全流程,通过规则衔接促进要素全方位流动。首先,要素流动始端的规则对接旨在促进要素流动,打破行政壁垒,通俗地讲“能出得去、能进得来”,即推动包括资格认证、标准对接或统一等。其次,就要素流动过程而言,应通过规则衔接降低要素流动的交易成本和要素转移成本,通俗地讲,即“要素转移不麻烦”。要素流动中的交易成本主要是指粤港澳三地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合作过程中的磋商成本,包括交易对象的搜寻成本、影响交易成功的谈判成本。粤港澳大湾区之间要素流动的转移成本是指运输成本、时间成本、信息成本,如粤港澳大湾区内兴建公共交通运输设施、搭建数字化平台等。最后,从要素流动后端来看,要素流入后需要获得相应的保障机制,以此实现要素持续有效流动的可能性,通俗地讲,即“服务好,留得住”,具体机制如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和公平的竞争机制,能够获得相应的产权保障和待遇,例如公共服务、常态化的退市机制、科技成果的转化机制等。

2.构建实质性法治秩序

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根本任务是重塑法治秩序,通过实质法治整合区域资源,激发发展活力。这种实质法治强调法治体系的系统性,涵盖完备的规则制定、严格的执行监督等环节。[ 邹平学.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合作和规则衔接的路径探讨[J].青年探索,2022,(04):5-14.]在大湾区建设中,规则衔接以法治为引领,统筹政府引导、法律规范、科技创新、市场整合、设施联通等多维度发展要素,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区域治理格局。其核心要义在于实现良法善治,既确立法律规则的权威性,又突出人的主体地位与价值。

基于大湾区法治建设的特殊性,其规则衔接构建的法治秩序呈现三层架构:第一层是粤港澳三地竞争合作形成的法治秩序,通过公平竞争机制平衡市场活力与政府调控,促进制度优化;第二层是推动港澳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法治秩序,强化宪法与基本法的引领作用,深化港澳与内地法治合作;第三层是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法治秩序,依托大湾区探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发挥制度创新“试验田”作用,推动涉外法治发展,护航国家改革开放进程。[ 谢雯,丘概欣.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司法合作与司法保障的路径——以涉港澳民商事审判为视角[J].法律适用,2019,(09):48-56.]


二、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实践推进


粤港澳三地的规则衔接实践早于大湾区战略的正式提出。回归前,香港经济多元化咨询委员会在《一九七九年经济多元化咨询委员会报告书》中便提出加强与内地经济联系的建议,随后香港制造业北移及“三来一补”贸易模式的形成,推动粤港合作逐步深化,促使内地通过政策引导与立法借鉴开启规则衔接探索。这一实践历程从早期自发合作逐步转向顶层设计引领,呈现“多领域、多方式、多层级”的推进特征,在长期互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多维度领域的衔接实践

从要素流动阶段来看,当前大湾区规则衔接已覆盖要素流动的全流程。以广东省大湾区办2023-2024年发布的两批36个典型案例为例,涉及要素流动起始端、过程中、末端的案例分别为15个、7个、9个,另有5个综合类案例,体现出全链条衔接的系统性特征。

在要素类型覆盖上,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等核心要素均开展针对性衔接。人员流动领域聚焦职业资格互认、跨境通关便利化及公共服务共享;物流领域推进货物通关模式创新、交通网络一体化及物流标准化建设;资金流领域探索跨境结算机制与信用认证体系;信息流领域审慎构建数据流通规则并创新数字化交互模式;技术流领域则重点突破科技成果转化瓶颈与科创人才培养机制。

从区域一体化目标考察,经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等领域均展开合作实践。尽管部分领域仍停留在政策协调层面,但在市场一体化、公共服务对接等领域已触及规则实体衔接,为深层次制度融合积累了实践素材。


(二)多元化衔接方式的探索

大湾区规则衔接形成立法型与政策型两种主要路径,现阶段以政策型衔接为主导。立法型衔接通过中央统筹立法、地方协同立法及特区单独立法推进,例如深圳利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出台《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突破国内法律关于域外法适用的限制,展现立法创新力度。但受限于行政层级差异、立法权限划分及法律体系差异,立法协同短期内难以实现全面突破。[ 宋锡祥,张贻博.论粤港澳大湾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7(02):91]

政策型衔接则通过行政协议签署、合作平台搭建、典型案例推广等柔性手段推进,具有灵活性强、见效快的特点。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港澳律师执业试点,经国务院部署后由广东省司法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形成 “中央授权-地方落实”的政策传导机制。值得注意的是,两类衔接方式并非完全割裂:立法文件中常包含“鼓励”“支持”等政策性表述,而成熟的政策实践经验也会适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形成“政策试验-立法转化”的良性互动。


(三)立体化推进路径的构建

规则衔接形成“中央统筹引领、地方创新实践、平台载体支撑、市场主体参与”的多元格局。中央层面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明确战略定位与空间布局,授权设立前海、横琴等四大合作平台,并推动内地与港澳签署司法协助协议。在央地互动进程中,从早期地方自主探索到国家战略高位推动,逐步形成“国家战略嵌入”的府际合作模式。

地方层面积极落实中央部署,开展特色化实践:广东省司法厅与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港澳设立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及案例研究基地,签署《法律交流与互鉴框架安排》;香港律政司发布《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建设行动纲领》,将规则衔接列为“三连”核心目标之一;澳门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规划》中明确依托横琴合作区推进市场准入规则磋商。

平台载体发挥关键支撑作用,四大重大合作平台及13个特色平台成为规则创新的试验田。前述典型案例中,12个(占比1/3)源自四大平台实践,彰显平台在制度创新中的前沿阵地功能。这种多主体协同、多路径并行的推进模式,为跨制度区域的规则衔接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


三、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实践困境


以规则衔接的核心目标检视当前实践,其在要素流动、规则体系及法治秩序构建中仍面临深层次挑战。


(一)要素流动全流程衔接机制存在结构性短板

要素流动的全链条衔接要求规则体系覆盖流动起始、过程及末端的全周期,并匹配相应制度供给。当前实践主要集中于流动前端的行政壁垒破除,呈现“前端强、中后端弱”的非均衡状态。具体表现为:第一,行政壁垒破除的实质性进展不足要素流动起始端的制度对接仍停留在技术性层面。例如物流领域的检验检测标准尚未完全统一,人员流动中的执业资格互认范围局限于律师、建筑师等少数专业,与职业发展的多元需求存在差距;改革试点集中于广深港澳等中心城市,周边区域的制度创新滞后。这种“选择性衔接”导致要素流动的地理范围和行业覆盖存在明显盲区,尚未形成全域、全行业的制度对接网络。第二,要素长效流动的后端保障机制缺失要素流动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区域发展新格局,但当前规则体系未能建立起支撑要素双向流动的制度框架。纵向来看,以中央财政为主体的利益补偿机制尚未成型,横向的省际利益共享机制存在空白,导致三地围绕产业项目的同质化竞争频发,制约了城市群功能分工的优化。同时,市场竞争规则、产权保护制度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缺位,造成要素流入后的权益保障不足,增加了市场主体的交易成本,削弱了区域整体吸引力。


(二)规则衔接的系统性整合存在多重缺陷

区域法治体系的融贯性要求规则内部逻辑自洽、外部层级清晰,但当前实践呈现碎片化特征。

具体规则的实质性整合不足部分制度文件停留于程序性规定,缺乏基础性概念共识。[ 董皞,张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法律制度供给[J].法学评论,2021,39(05):101-110.]例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指引》未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的法律定义,仅规定流程性操作规范,难以弥合三地在数据治理理念上的差异。此类“形式衔接”导致规则实施效果依赖个案协商,无法形成普遍适用的制度范式。

多元衔接成果的层级体系混乱立法型、政策型、协议型等多种衔接方式并存,却缺乏上位法统一规范。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层级模糊,市场自发形成的行业规则缺乏权威认可,导致不同领域、不同主体的衔接成果之间存在规范冲突。例如物流领域的政策标准因缺乏系统性设计,未能形成覆盖仓储、运输、通关的全链条规则体系,制约了区域物流网络的一体化发展。这种“碎片化衔接”增加了制度适用的复杂性,削弱了规则整体效能。


(三)湾区法治秩序的整体性构建尚未成型

规则衔接的终极目标是形成符合“一国两制”特征的区域法治秩序,但当前实践存在协同性与价值引领的双重缺失。

1.多元主体协同机制存在结构性失衡

政府间统筹机制待完善,三地对“规则衔接”的内涵界定存在差异(如香港侧重法律规则,广东涵盖标准、政策等广泛范畴),常态化协调机制尚未建立,部分政策因缺乏操作细则沦为原则性宣示。

非政府主体参与不足,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跨境合作存在信息壁垒,社会组织受限于资金支持和监管规则,未能在规则创新中发挥实质性作用。例如大湾区科技创新链存在“研发-转化-应用”的断点,反映出产学研协同机制的缺失。

双向衔接机制缺位,当前规则设计以内地对接港澳为主(如内地开放社保、医保覆盖港澳居民),但港澳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制度安排明显滞后,尚未形成“内地便利港澳、港澳反哺内地”的良性互动,影响区域发展的可持续性。

2.法治建设的价值引领与全局视野不足

治理目标存在偏差。现有规则过度聚焦经济一体化,对科技创新驱动、生态文明协同、人文湾区建设的制度供给不足。典型案例中,涉及国际合作的占比达 22.2%,但多元化纠纷解决、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等关键领域的创新案例较少,反映出规则设计对湾区整体功能定位的偏离。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尚未落实。政策设计侧重市场要素流动,对人的全面发展关注不足。例如“人文湾区”建设缺乏具体规则支撑,港澳居民的身份认同构建未纳入制度框架,公共服务共享的深度和广度仍需拓展,影响区域凝聚力的形成。

法治体系的立体化建构滞后。规则制定、执行、监督的闭环尚未形成。大量行政协议缺乏履约评估和监督机制,规则执行效果依赖政策推动而非制度约束,导致部分创新举措陷入“试点-总结-再试点”的循环,难以转化为长效机制。[ 江国华,谢海生.粤港澳大湾区法治深度协同的构想与进路[J].地方立法研究,2022,7(04):77-87.]


四、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实践困境的成因剖析


当前规则衔接面临的多重困境,源于制度架构、顶层设计与机制运行的深层矛盾,具体可从以下维度展开分析:


(一)深层制度根源:法治分异与多中心治理结构的嵌套性制约

粤港澳大湾区的规则衔接难题,本质上植根于“两种制度、三个关税区、三个法律体系、四个核心城市”的复合治理格局。尽管粤、港、澳同属省级行政单元,但港澳依据宪法和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权,在行政管理、立法司法、财税金融等领域具有独立性,与广东省的行政权限形成不对称格局。这种制度分异不仅体现在立法权能的层级差异(如港澳立法程序与内地存在显著区别),更表现为法律体系的本质性差异——香港属普通法系、澳门属大陆法系、内地属社会主义法系,三者在法律渊源、司法程序、法治文化上的分野,形成从规则理念到操作程序的全链条衔接障碍。[ 谢宇.中央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法治路径——“中央权力行使指南”的提出[J].法学杂志,2020,41(04):120-131.]

在城市治理层面,香港、澳门、广州、深圳构成的“多中心”发展格局,既面临基础设施“硬联通”的空间协调问题,更受制于制度差异带来的“软联通”壁垒。四大核心城市的要素集聚效应若缺乏法治化的功能分工机制,易引发资源配置失衡与同质化竞争,阻碍区域产业体系的整体升级。这种“制度异质性”与”治理多中心”的叠加,形成规则衔接的基础性制度约束。


(二)顶层设计短板:宏观统筹机制与法治依据的双重缺位

对比纽约、东京等成熟湾区通过立法规划实现区域协同的经验,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主要瓶颈在于顶层设计的系统性缺失。

1.立体化规划体系尚未成型

当前规则衔接缺乏时间维度的阶段性目标(短期突破、中期深化、长期完善)与空间维度的主体协同机制,央地互动局限于政策试点层面,未形成“中央统筹—地方创新—社会参与”的立体化推进模式。各主体基于自身需求分散推进规则对接,导致产业布局与区域发展未能依托要素流动实现系统性重构,规则之间的关联性与协同效应不足。

2.基础性法治依据存在空白

中央与地方层面均缺乏专门针对规则衔接的政策文件,《立法法》第83条规定的地方协同立法机制,难以直接适用于内地与港澳的跨法域合作,导致立法协同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同时,尚未以宪法和基本法为根基构建内在统一的规则体系,未能有效整合“一国之利”与“两制之便”,使得规则衔接陷入碎片化实践,难以形成法治共识与价值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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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规则衔接双轨运行机制


(三)机制运行障碍:制度创新滞后与长效机制的结构性缺失

规则衔接的实效瓶颈,直接源于体制机制的不健全。合作模式的路径依赖显著三地政府仍依赖“会议协商+行政协议+政策落实”的传统合作模式,立法协同与市场自律机制发育不足。这种行政主导的路径依赖,难以应对“一国两制”下的制度敏感性问题,导致规则创新局限于政策试点层面,缺乏法治化的长效保障。立体化机制体系尚未构建与长三角地区建立的多层级协同立法机构(如区域合作办公室、专题座谈会)相比,粤港澳大湾区的组织机构存在层级混乱、专业领域参与不足等问题,配套的监督评估、利益补偿、信息共享等机制普遍缺位。[ 王春业.论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协调的示范法方法[J].法学杂志,2022,43(05):80-90.]例如,跨区域利益补偿机制的缺失,导致各地在产业项目竞争中难以形成合理分工;司法协助机制的不完善,增加了市场主体的纠纷解决成本。这种机制建设的滞后,直接制约了规则衔接从政策试点向制度型开放的转化。


五、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秩序的建构路径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法治秩序的构建面临制度差异与协同发展的双重命题。通过宪法统领、要素驱动、机制创新三重路径,不仅是破解现实困境的关键,更是实现区域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一)以宪法为根基构建法治共识体系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为大湾区规则衔接提供了根本性依据。社会主义制度明确了区域发展的制度底色,中国式现代化锚定了治理方向,新发展理念则指引着实践路径。在此基础上,构建“立法型衔接合宪性备案审查+政策型衔接第三方评估”的双轨审查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从立法层面看,对协同立法成果实施违宪审查备案,能确保规则创新不偏离法治轨道,维护“一国”原则的权威性。在政策层面,建立专项数据库并引入专家论证与社会参与,借助线上线下多元反馈渠道,可有效提升政策文件的合宪性与合理性。这种审查机制的建立,既保障了“一国”之根本,又能充分发挥“两制”之优势,避免制度创新与国家法治体系产生冲突。

以宪法和基本法为核心,构建分层级的规则体系架构是实现法治秩序规范化的重要举措。宏观纲领层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等跨域协议为引领,明确区域战略定位与基础规则;专项协作层在科技、民生、环保等重点领域制定具体合作协议,并建立“中央授权—地方试点—动态调整”的规则生成机制,确保规则能适应实践需求;操作执行层通过政策细则与立法文本将规则落地,保障规则传导的层级性与逻辑性。中央在其中发挥统筹协调功能,对涉及重大利益冲突的领域,如财税分成、立法权限等,可通过国务院政策出台或全国人大授权的方式突破制度瓶颈,同时依法监督港澳高度自治权的规范行使,维护规则体系的整体融贯性。[ 赖真,张粤.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立法的困境与出路[J].中国司法,2021,(11):69-71.]

尽管粤港澳三地法律体系存在显著差异,但宪法确立的人民主权、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价值原则构成了共同认知基础。构建“国家主导—社会协同—公民参与”的三维治理结构,有助于凝聚法治共识。在政府层面,建立跨法域法治论坛,定期召开宪法与基本法实施研讨会,能促进三地政府在法治理念与实践上的交流与协作;社会层面,支持港澳社团参与湾区治理,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跨区域自律公约,可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规则衔接中的作用;公民层面,通过民生政策衔接,如教育、医疗互通等措施,增强港澳居民的国家认同,并将宪法精神融入“人文湾区”建设,形成规则衔接的广泛社会共识。


(二)以要素流动为导向创新规则对接机制

要素流动是推动大湾区发展的核心动力,其目标不仅在于提升经济效率,更在于促进港澳与内地的深度融合。从“利益驱动”向“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重塑,是新时代大湾区发展的必然要求。在规则设计中嵌入文化交流、身份认同等社会目标,如建立港澳青年创业孵化基地、跨境教育认证体系,能有效增强港澳居民对国家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同时,依托粤港澳市场化程度高的优势,放宽数据、技术等要素的流动限制,试点“跨境清单管理”模式,减少行政干预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可充分激活市场活力,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根据领域差异度与融合需求,实施分类分层的规则衔接策略具有现实必要性。对于标准统一度高的领域,如食品安全、交通标识等,直接互认检验检测结果并建立统一认证平台,能降低制度成本,提高要素流动效率;对于法律体系差异较大的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制定“衔接指引”明确港澳规则在内地的适用转换机制,可有效解决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对于制度空白领域,如跨境数据治理,联合制定区域示范规则,既能填补制度空白,又能为国家层面立法积累经验,推动法治创新。[ 屠凯.论大湾区的规则体系和治理结构[J].法学评论,2023,41(02):46-58.]

围绕大湾区“充满活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等五大战略定位,建立“目标—领域—措施”的对应衔接体系,是实现区域协同发展的关键。以国际科创中心建设为例,推进科研资金跨境使用、科研成果共享规则,能促进科技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与高效配置;在优质生活圈建设方面,制定跨境医疗、养老服务标准对接方案,可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增强区域吸引力;在深度合作示范区,试点“政策沙盒”机制,允许特定区域突破现有规则限制,为制度创新提供试验田。通过三地政府年度协商会议确定重点衔接领域,形成“规划共商—标准共建—成果共享”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规则创新始终服务于整体战略目标。


(三)以体制机制创新突破协同治理瓶颈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面临合法性困境,强化制度供给的顶层设计迫在眉睫。由中央牵头制定《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条例》,明确衔接主体、对象、程序及法律效力,可有效解决行政协议层级不清、立法协同依据不足等问题,为规则衔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建立“衔接事权清单”,分类管理中央事权、共同事权与地方事权,对港澳高度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通过“中央授权+地方协商”模式推进,既能尊重港澳的高度自治权,又能实现区域协同治理。完善利益平衡机制,研究建立跨区域财政转移支付、税收分成制度,可破解同质化竞争难题,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借鉴长三角协同立法经验,构建立体化的协调促进体系,有助于提升规则衔接的协同效率。在中央统筹层,强化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职能,吸纳港澳特区政府代表参与重大政策审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区域协作层在科技、金融等领域设立专项协调委员会,负责跨域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评估,实现专业领域的精准治理;基层执行层依托前海、横琴等合作平台建立“规则创新实验区”,探索“区内适用、区外参考”的渐进式衔接模式,降低制度创新风险。同时,建立跨机构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三地政策库、案例库,提升规则衔接的透明度与协同效率。

创新数字化驱动的长效运作机制,是提升大湾区治理效能的重要手段。开发“规则衔接成熟度评估模型”,通过数据建模分析各领域衔接成本与效益,动态调整优先顺序,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跨区域交叉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衔接成果第三方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三地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能有效督促规则衔接工作的落实;探索“调解+仲裁+司法”的跨境争议解决新模式,依托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等机构,构建与国际接轨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为区域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上述体制机制创新,粤港澳大湾区有望突破协同治理瓶颈,形成既尊重制度差异、又促进深度融合的法治新秩序,为“一国两制”实践和国家区域治理现代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样本。

 

结语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的核心目标,不仅是通过规则优化实现要素高效流动,更需以宪法为统领构建统一法治秩序与治理架构,凝聚发展合力并强化国家认同。科学建构规则衔接路径需把握两大维度:一要坚守“一国”之本,从国家治理现代化全局认识其战略意义,以宪法和基本法为根本遵循,确保规则创新不突破“一国”底线;二要释放“两制”之利,立足三地制度差异与优势,通过规则互认、机制协同实现优势互补,将制度差异转化为发展动能。新发展阶段,大湾区与国家战略关联更紧密,需深化规则衔接基础理论研究,明确其法理逻辑、价值导向与制度边界,从理论层面解决合法性、正当性与合理性问题,为实践提供思想支撑,既契合“一国两制”规律,又回应国家治理需求。


作者:陈刚律师

天伦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从事律师职业二十余年。

社会职务:佛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佛山市交通集团外部董事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佛山市中医院伦理委员会委员西南政法大学广东校友会副会长

业务擅长:不良资产的投资运营及清收管理;房地产投资开发及法律事务;企业转制及并购重组事务;企业重整、破产清算;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事务。

 

作者:李莉律师

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金融证券与特殊资产处置事务部部长,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兼任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

专业领域:金融商事与特殊资产处置、破产清算、企业并购、公司治理及纠纷解决、股权梳理及纠纷解决、涉外与私人财富管理业务、重大民商事诉讼、政府法律事务等。

理论文章获广东省法学会一等奖、广州市律师协会“2024年度理论成果奖”三等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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