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延期兑付,如何维权?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就韩某某与民生信托营业纠纷案<(2022)京74民终417号>做出判决。该判例应该是《资管新规》颁发以来的标志性判例。特别是对于《信托法》中一直存疑的,到底如何判定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通过这个判例有了明确的法律释义。法院全额支持了韩某某诉求民生信托公司赔偿信托申购款本金损失13942058.4元以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该判决结果也让很多信托踩雷的投资者找回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的信心。对于信托公司也将面临更为严峻巨大的兑付压力。不管怎样,前面自己种下的因就要吃定后面的果。做信托的受托人,还是要心存敬畏,就像耶稣说的:“多给谁,就向谁多取,多托谁,就向谁多要。”我们来一起回看这个案件胜诉的几个关键点,看看法官是怎么判的:



法官如何认定民生信托存在违约行为


1、民生信托没有按照《资管新规》要求以及信托合同约定进行投资


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信托计划为非公开发行的私募产品、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按照上述监管部门的要求,涉案信托确定的类型为固定收益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应低于80%。民生信托公司在一审法院释明后拒绝提供产品的投资指向,依据在案证据,其投资存款、债券等债权类比例明显低于监管部门要求的80%。


这里要提醒投资者:在信托投资之前一定要和信托公司做好风险测评,约定好投资产品范围,保留好相应信托产品投资合同。如果你是稳健型投资者不追求高风险高收益尽可能投资产品风险控制在R3以下,购买类固收类产品。


2、民生信托管理信托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


韩某某投资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民生信托不主动提供底层项目投资情况说明、投资文件以及银行专户流水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调取了该信托专户流水。发现该信托账户存在向其自行设立并管理的永丰1号、永丰2号信托计划进行多次投资的行为,而永丰1号、永丰2号信托计划再次投向了民生信托公司自行设立并管理的汇丰3号、汇丰2号、汇丰4号、汇丰5号、添丰3号、添丰8号信托计划。


民生信托公司投资的信托计划再次投向了其他信托计划。此种以TOT为主要投资形式,通过设立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滚动发行信托单元,采用多层嵌套投资方式,使由其设立并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进行循环互相交易的资产管理产品,具有典型的资金池业务特征。民生信托公司在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及运用上,不仅违背监管部门的上述刚性要求,更增加信托财产的投资风险,使得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运用信托资金的目的无法实现,违反了受托人有效管理的原则。


这里为法官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查明事实真相点赞。


3、民生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充分侵害了投资人的知情权


信托合同明确约定了信息披露的事项,而民生信托公司发布涉案信托产品季度管理报告仅载明整个信托计划整体资金运用情况,无法对各信托单位的资金运用进行充分披露;在重大事项披露中也未按照合同约定,披露发生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形,以及是否符合信托合同关于重大事项的类型,而且也未披露针对部分客户资金出现延期兑付时采取的明确、具体的应对措施,使得投资人并不清楚各自信托单位是否存在认购/申购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及基金自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进行投资的情况,以及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及监管部门要求的投资限制的情形,且不清楚对于后续的信托财产的处置及受托人的应对措施,严重损害了各信托单位购买人的知情权。


对于信托公司应当向投资人披露的信息,法官进行了详细阐述,以后信托公司想笼统规定信托披露义务敷衍向投资人作出具体投资情况说明,也难逃法律的判定。


法院如何认定损失


1、民生信托公司在韩某某购买的信托单位到期并发生自动赎回后,没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与韩某某之间进行信托财产收益的确认,也没有支付相对应的赎回款项,致使韩某某一直处于投资款项和相应收益无法确定的状态。民生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尽到受托人义务,对上述后果应承担责任。


2、民生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存在多重违约行为,其亦认可目前案涉信托计划底层资产存在风险导致资金无法收回,信托财产亦未能完成清算,且未能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3、据韩某某所受损失情况进行衡量判决,系违约责任的合理范畴,且判决民生信托公司承担上述违约责任的事由为其违约行为,并非要求其对于韩某某的损失在任何情况下均予以“刚性兑付”。


4、民生信托公司上诉称,案涉信托计划尚未清算完毕,韩某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法院认为民生信托公司在确认函中确定了信托单位存续份额信托利益分配日,但其未能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及时完成清算,本身即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其称底层资产投资无法收回,需要待全部信托财产清算完毕后才能确定损失,而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投入底层资产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将此等无法清算的风险由韩某某承担,不符合法律和案涉合同的要求。


法院认定因为民生信托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韩某某未能在信托产品到期后获得本金及收益的兑付,相应的损失客观存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案件关键点拆解完毕。如果你也是信托爆雷事件的受害者,以上就是维权取证的基本思路。


总的来说,要为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点赞。通过司法判例对老旧残缺的中国信托法进行补位!也给混乱的信托市场点一盏明灯!法治也会推动信托业不断的完善和进化,未来中国的信托市场还是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