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诉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案


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诉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

不正当竞争案

一、案情摘要

原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公司)

被告:中山市珠江饮料厂有限公司(下称珠江饮料厂)、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锦华商场(下称锦华商场)

红牛公司于1996底年在中国成立,生产、销售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经泰国天丝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许可使用“红牛”商标(1996年10月7日注册,注册号878072)。

红牛公司以第878072号商标作为“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包装装潢主要构成部分,罐体通身采用金黄色的背底颜色,罐体正面上部是两头头部相抵的红色斗牛的侧身图案,中间有英文“RedBULL”及中文“红牛”字样,下部有中文字体“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

为宣传“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红牛公司从成立至今,已经支出高达数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发布形式涵盖了电视、报刊、广播、路牌、网络、赞助NBA和中国武术散打等多种形式,影响范围覆盖全国各地。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新疆、甘肃等超过20个省市地区设立了分公司或子公司,其生产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的年年均销售额超过7亿元人民币,产销量在国内饮料企业中已经排在十名之内,在功能饮料行业内更是排名第一。先后被评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优质信誉品牌”、“中国食品安全放心品牌”、“中国饮料业功能饮料最佳企业”;获得过“全国安全优质承诺食品”、“质量可信食品”、“名优食品”等称号,被《中国青年报》、《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报告文学》等著名媒体宣传报道。

2006年5月红牛公司发现锦华商场销售的“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强化维生素咖啡饮料”包装装潢与红牛公司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包装装潢极为近似, 生产厂家为珠江饮料厂。经查,珠江饮料厂自2004年开始生产“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强化维生素咖啡饮料”,并在全国多个地区销售。

为此,红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锦华商场立即停止销售与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强化维生素咖啡饮料”,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珠江饮料厂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与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近似包装、装潢的商品“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强化维生素咖啡饮料”,并销毁在市场上流通的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珠江饮料厂辨称:1、红牛公司不享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权;2、红牛公司在包装罐上使用“红牛RedBULL及斗牛图形”商标的行为侵犯了珠江饮料厂的商标权,红牛公司的包装、装潢不应收到法律保护;3、珠江饮料厂就使用的包装、装潢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不侵犯红牛公司的包装、装潢权。

二、代理思路

在综合分析红牛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基础上,针对珠江的抗辩意见,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仿冒知名商标装潢案,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围绕以下几点展开代理工作。

1、红牛公司的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是知名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1966年始创于泰国,80年代风行于东南亚和欧洲市场,现今行销全世界140个国家地区,年销量30亿欧元,被誉为全球最具实力和最著名的功能饮料品牌。综合红牛公司在国内的生产时间、产量、销量、利税、广告宣传及所获荣誉等因素考虑,“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应属于国内知名商品

2、红牛公司对“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红牛公司自1996年成立以来就开始采用现有装潢,并于1996年7月将包装、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整个图案的色彩和文字布局也明显区别于市场上销售的其他功能性饮料,并在1996年深圳火车站、全国糖酒春教会、1997年西藏布达拉宫广场等地宣传中广泛运用。而珠江饮料厂在2004年底才开始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维生素咖啡饮料”,于2005年11月获得“饮料包装罐”外观设计授权。根据“使用在先”和“知名在先”的两个原则,红牛公司对“红牛+RedBull+图形”特有装潢享有权益。

3、“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维生素咖啡饮料”构成对 “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仿冒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近,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一般购买者已经发生误认或者混淆的,可以认定为近似。

“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维生素咖啡饮料”的装潢与“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的装潢一样,通身是采用金黄色,罐体的正面上部也是两头头部相抵的红色斗牛的侧身图案,中间有中文“红牛“字样,下部有中文字体的产品名称。不同之处仅为珠江饮料厂在中文“红牛“字样与背景颜色之间增加了呈火焰形状的图案,两者不同点相差甚微,从普通消费者施以普通注意力来看,极易导致误认,产生混淆。

由于珠江饮料厂产品的装潢与红牛公司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装潢存在近似性,已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来函、来电,询问、质疑“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维生素咖啡饮料”产品与红牛公司的产品是否存在关联或其他关系, 事实上已经造成了混淆和误认。

4、红牛公司在产品装潢上使用“红牛REDBULL图形”没有侵犯珠江饮料厂的商标权

首先,红牛公司使用“红牛REDBULL图形”业经第878072号商标权人许可,并在核定商品类别上使用,因而,红牛公司装潢权益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应该受法律保护。

其次,虽然珠江饮料厂使用的第800816号商标注册在先,并与第878072号商标近似,但第878072号商标及第800816号商标仅是双方产品装潢的构成部分,本案属于仿冒知名商品装潢引起的纠纷,而非商标侵权纠纷,原告使用“红牛REDBULL图形”商标是否侵犯被告三的商标权不是案件的审理范围。

三、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珠江饮料厂未能恪守公认的商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作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购买者误认误购,其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锦华商场销售侵权产品,也构成侵权。据此判定:1、锦华商场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与红牛公司产品包装上近似装潢的商品“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维生素咖啡饮料”,并销毁所有库存或代售的侵权产品;2、珠江饮料厂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红牛公司产品包装上近似装潢的商品“红牛维生素营养液”、“红牛维生素咖啡饮料”,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3、珠江饮料厂在判决生效售十日内赔偿红牛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四、办案体会

1、本案是典型的仿冒他人装潢的“傍名牌”案

珠江饮料厂以红牛公司产品的装潢为原型样本,装潢主要构成部分使用与红牛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除企业名称、地址等细节外,使消费者见到的,仍然是抢眼的金黄色基调、两头头部相抵的斗牛及中文红牛字样。珠江饮料厂对红牛公司的装潢图案作无关大局的修修改改,其目的主要有两点。一是为避免“完全相同”,需要有点区别;二是这种“区别”不能伤大局,只能小修小改,依然要使购买者认为是他人的知名商品,否则就达不到混淆的目的,失去了仿冒的意义。本案珠江饮料厂仅在中文“红牛“字样与背景颜色之间增加了呈火焰形状的图案,使消费者以一般的注意力必然误认为仍然是红牛公司的产品,的确达到了混淆的目的。

2、特有装潢饱含生产者的创造性劳动

红牛公司经过多年经营,辛勤创造了自己特有质量、风格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国内功能饮料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其自行设计的独特装潢,主要起着供消费者识别的作用(同时也起着美化商品包装的作用),代表着该商品的信誉、风格、质量等等,因为消费者见到熟悉的装潢,就会联想到该商品熟悉的方方面面。可见,对商品装潢的细心呵护,是经营者保护自己商业信誉的重要方面之一。

3、法律永远保护对社会有益的创造者

在本案中,珠江饮料厂见红牛公司产品畅销,便利用红牛公司已经创造出的商品声誉,仿冒红牛公司商品装潢,制造市场混淆。这种“搭便车”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与国家倡导的诚实信用的公平竞争原则显然相悖。法律就是要保护对社会进步有积极意义的创造性劳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由此,才能保障经济的健康发展。可见,珠江饮料厂、锦华商场受到法律制裁,是其违法仿冒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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